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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文件

项目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作者:   来源:  时间:2021-05-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公益项目的管理,维护捐赠人和受益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捐赠性质将项目分为:

  (一)限定性资金与物资。捐赠人指定捐赠款或物资专项用于某个领域、项目,或某个学院、机构。

  (二)非限定性资金与物资。捐赠人未具体制定捐赠资金或物资的使用对象及使用方式,可由基金会根据宗旨,决定使用目标和方式的捐赠资金或物资。

  第三条 根据基金会宗旨, 建立助学、助教、助校、助教育公益四位一体的资金募集和使用模式,结合实际运行情况,捐赠项目主要用于以下领域:

  1、学生奖助类:包括各类奖学金、助学金、科研、海外交流、社会实践、品德培养等等,旨在奖优助困,扶助学生全面成长。

  2、人才培养类:坚持引进与培养并重的原则,开展各项人才综合素质提升工作,包括各类奖教金,旨在奖励优秀,扶植青年,建设人员稳定、梯队合理的高水平师资队伍。

  3、科研创新类:支持在校师生专注科学研究,提升创新能力等;

  4、校园文化类:支持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使广大师生员工获得更多实践锻炼、开拓眼界的机会;

  5、校友文化类:围绕校友工作开展各类助力母校发展的活动;

  6、基础建设类:支持学校教学和科研环境改造,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仪器设备更新、服务水平提升、校园环境美化等;

  7、社会公益类:支持校内师生开展社会公益活动,培养服务意识、履行社会责任,提升基金会的社会影响力和美誉度;

  8、事业发展类:支持首都师范大学教育事业发展的相关项目;

  9、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其他资助项目。

  第四条 根据学校和基金会的发展规划,基金会秘书处在项目管理中负责项目的设立、审核及监督。主要职责是:

  负责捐赠项目的需求调研和评估,对项目进行立项、跟踪、管理、实施、监督以及成果收集;

  根据捐赠方的要求,负责协议及对应管理办法的审核与监督;

  负责基金会信息公开内容的审核与发布,定期向捐赠人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资金的使用效果和社会评价等。

  第五条 项目的受益对象为符合《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要求的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为基金会提供主要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六条 捐赠人可通过签订捐赠协议或签发捐赠信函等书面方式与基金会约定捐赠事项,明确捐赠人信息,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第七条 通过签署书面捐赠协议约定捐赠事项的,基金会应为捐赠协议主体之一,捐赠协议中必须包含捐赠目的、捐赠用途、捐资总额、到款时间、资金管理和使用等。经基金会审核通过的协议方可安排签署,未经基金会审核同意或未经基金会签署的协议不予认可。

  第八条 捐赠协议签订后,项目负责人按照基金会要求填写《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项目立项审批表》(见附件1),报送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材料,提出立项申请,经基金会审核通过后正式立项。

  第九条 捐赠方为国际组织、境外公司、非营利组织和各界人士的,应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办理审批和备案手续。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限定性捐赠项目。捐赠资金到账后,由基金会设立项目,统一管理。执行方根据捐赠协议约定及管理办法,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项目用款时,填写《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XX项目资金使用申请报告》(见附件2),连同需报销材料报送基金会秘书处审核。秘书处审核通过后根据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报销资金。

  第十一条 非限定性捐赠项目。每年由各单位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基金会秘书处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基金会的财务状况,报基金会理事会审定。校内各单位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项目申请,基金会秘书处统一报基金会理事会审批立项后方可执行。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的申请与审批:

  (一)向基金会秘书处填写提交《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项目申报书》(见附件3)。

  (二)基金会秘书处按照非限定性捐赠项目资金使用方案进行项目评议,报基金会理事会审批后确定立项。基金会秘书处在审批工作结束后公布最终获准资助的非限定性项目并通知受益单位及个人。

  第十二条 基金会项目执行实施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1、督促捐赠资金按照协议约定如期到位;按照基金会要求,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确保活动开展与资金使用公开、透明,符合捐赠协议约定;

  2、按照捐赠协议和学校、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制度完成项目资金的使用审批和监管;

  3、定期向捐赠人和基金会汇报项目执行情况,宣传项目效果;

  4、及时、如实答复捐赠人和基金会的各种查询。

  第十三条 捐赠项目涉及到非货币资产的,按照《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实物捐赠管理办法》实施。

  

第四章 项目结项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单位每年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项目执行总结,捐赠项目执行完成后,项目执行单位应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项目结项报告(见附件4)。

  第十五条 捐赠项目捐赠者意愿实施完成后如资金仍有剩余,应征得捐赠人同意用于与原用途相近的其他项目,如无相近项目则将剩余款项经基金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在下一年度全部转移至基金会设立的非限定性项目“首都师范大学教育事业发展基金”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个人转账或汇款时,未明确捐赠用途的款项将全部转移至基金会设立的非限定性项目“首都师范大学教育事业发展基金”中。

  第十七条 除奖学金、助学金、助教金之外的捐赠项目,基金会和项目执行单位为组织和管理其项目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从项目费用中提取,具体提取办法可在项目管理办法中明确,如未明确的参照《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

  2020年12月  

  

  附件:1.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项目立项审批表

            2.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项目资金使用申请报告

            3.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项目申报书

            4.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项目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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