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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报告制度(2021修订版)

作者:   来源:  时间:2021-05-31

  第一条 为了加强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管理,加快推进基金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提高决策能力和执行力,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结合本基金会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基金会发生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和重要情况,包括章程修订、重要人事变动、重要事项、超过300万的重大资产变动和重大慈善项目等。

  第三条 基金会每年通过《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年度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等向挂靠单位(首都师范大学)、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教委)、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报告情况。

  第四条 发生或即将发生下列重大事项时,基金会秘书处应向理事会报告并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理事会换届,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四)年度工作计划及报告、财务会计报告;

  (五)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审定及修订;

  (六)重大慈善项目,包括接受境内外大笔捐款,组织较大规模的会议和外事交流等活动;

  (七)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八)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发生或即将发生下列重大事项时,基金会应向首都师范大学报告:

  (一)理事会换届、重要人事变动;

  (二)重大慈善项目,包括接受境内外大笔捐款,组织较大规模的会议和外事交流等活动;

  (三)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基金会每年向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报告教育基金会整体工作情况;

  (五)应向学校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发生或即将发生下列重大事项时,基金会应按照相关规定向北京市教委和北京市民政局报告、核准或备案: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理事会换届,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四)重大慈善项目,包括接受境内外大笔捐款,组织较大规模的会议和外事交流等活动;

  (五)应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举办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社会科学方面跨组织的学术活动、涉外学术会议、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等,须报首都师范大学审查,按照相关规定征得上级有关部门同意,同时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条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基金会理事会的指导下,具体由教育基金会秘书处组织实施。所有报告材料须按要求向首都师范大学、北京市教委和北京市民政局报告上报并及时备案。

  第九条 符合上述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及时上报,并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对于重大事项报告中出现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由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

  2021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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